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化妆品复验客户须知
2016-12-09 16:36:03 上传
一、要求: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化妆品委托检验只受理原检验机构为我所的化妆品复验申请。
(二)申请化妆品监督复验,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客户可以在收到抽检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承担抽检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提出复检申请并申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检的决定。申请复检的单位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告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检验手续。复检申请人可选择原检验机构或承担此项抽检工作的其他检验机构复检,也可选择卫生部指定机构进行复检。
(三)申请复验的企业(原检验目的为委托)请在收到检验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国产化妆品备案检验复验的企业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验权利。
(四)企业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化妆品复验申请表》(下载:化妆品复验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原检验报告书原件(监督检验如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请加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的核查章);
4.监督检验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同意复检决定并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
5.只受理首次申请的复验,当复验申请客户与样品标示生产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时,申请客户需提供首次申请的纸质说明。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未留样或留样不够检验需用量的,或留样在正常存储过程中感观性状发生改变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二、我所业务科在收齐以上全部资料后,将向企业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向企业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予受理的须说明理由。
三、企业在接到受理复验的通知后,请凭业务科开出的收费通知单,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预先支付检验费用。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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