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保健食品复验客户须知
2016-12-09 16:40:59 上传
一、要求:
(一)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保健食品复核检验、保健食品委托检验只受理原检验机构为我所的复验申请。
(二)申请保健食品委托复验的客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复验的客户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验权利。
(三)我所不是国家认监委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所以不受理保健食品监督复验申请。
(四)企业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验申请单》一式两份;
3.原检验报告书原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安全毒理学试验项目、功能学动物试验项目不受理复验申请
3.未留样或留样不够检验需用量的,或留样在正常存储过程中感观性状发生改变的
4.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5.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二、我所不是国家认监委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所以不受理食品复验申请。
三、我所业务科在收齐以上全部资料后,将向企业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向企业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予受理的须说明理由。
四、企业在接到受理复验的通知后,请凭业务科开出的收费通知单,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预先支付检验费用。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电 话:020-81887683
传 真:020-8188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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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保科),81853847(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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