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报验指南
2016-12-09 16:27:29 上传
尊敬的客户,欢迎您选择我所的服务,广东省口岸药品检验所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提供省内进口药品检验服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适用范围
1、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2、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3、我所目前负责从珠海、深圳口岸报关的进口药品检验。
二、进口抽样受理
1、客户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称口岸局)办理进口备案,口岸局提供我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套。
2、我所核实具备检验该品种的条件,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索取质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3、报验单位货物过关后,联系业务科确认抽样时间,并传真《货物办结通关单》到业务科,我所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样人员到指定存货地点抽样。
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抽样人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登记入卡后递交口岸局。
5、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我所不予抽样:
(一)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二)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三)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四)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检验时限
从抽样之日起计算20个工作日内。
四、检验收费
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的规定,根据检验项目累加收费。
我所在检验报告完成时将缴款通知书传真给申请人,申请人缴款后凭收据或付款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到我所业务受理处领取检验报告。
五、其他
检验报告由我所报送口岸局。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我所保留对进口药品受理问题的解释权利。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17:30
电话:020-81887683
传真:020-81885501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编:510180
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量管理科),020-81853847(人事科)
检验进度查询:http://mylims.gdidc.org.cn/
如有特别业务要求,欢迎您与我们业务受理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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