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指南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药品复验客户须知

2016-12-09 16:28:54 上传

    诚感谢您的惠顾,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服务。为方便您的工作,我们根据国家局颁布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所检验工作实际,特地为您定制了本须知,您可以通过以下介绍,了解检验业务受理的有关要求。 

一、要求: 

(一)若企业对原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原检验单位为广东辖区内各市级药品检验所或我所的(检验目的为监督抽验,即企业不须缴纳检验费的),可以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 

(二)企业请在收到药品检验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 

(三)企业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 

    2.原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请加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的核查章); 

    3.加盖企业公章的《复验申请表》(若原检验单位为市药品检验所的,一式四份;若原检验单位为本所的,一式三份) 

    4.提供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是在收到药品检验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 

    5.只受理首次申请的复验,如样品标示生产单位与供样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时,需提供另一个单位不再申请复验的纸质说明并加盖其公章。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 

    2.留样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用量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5.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6.属新药注册检验的。 

    7. 留样离失效期不足25个工作日的。 

二、我所业务科在收齐以上全部资料后,将向企业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向企业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予受理的须说明理由。 

三、企业在接到受理复验的通知后,请凭业务科开出的收费通知单,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预先支付检验费用。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00-17:30  

电话:020-81887683  

传真:020-81885501  

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编:510180  

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量管理科),020-81853847(人事科)  

检验进度查询:http://mylims.gdidc.org.cn/ 

返回顶部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华品堂信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