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指南
2016-12-09 16:32:16 上传
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SFD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验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SFDA待评。
我所作为SFDA认定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之一,承担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作为首个受理的检验机构,我所负责对需送往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和其他特殊项目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SFDA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二、适用范围
(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
三、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进口化妆品
(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要求:
①打开我所官网首页,点击左侧的业务办理登录进去(新客户则需先注册,电话告知我所并通过后才能填写申请表),选择相应的业务办理类型,按要求将信息录入申请表(详情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填写模板)(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打印一式两份;
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生产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如无填写 “/” ;
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
⑤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上传SFDA备案系统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2)产品配方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应带有SFDA网上申报后打印的条形码;
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染发、脱毛类、除防晒类产品外含防晒成分的其他类产品应标记功效成分;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③配方需加盖在华责任单位公章(每页),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
②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在华责任单位公章(每页盖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报验单位公章(骑缝章)。
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如同时报验两个品种以上,协议附页可不填写,另外填写化妆品协议检品信息表(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自行下载),已签定长期协议的企业,每次报验需提供长期协议复印件及化妆品协议检品信息表(以确认每次送检费用),加盖公章(骑缝章)。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1)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要求:A4纸张,一式一份;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应在送检产品之前完成。
(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
要求:一式一份;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应在送检产品时递交。
(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打开我所官网首页,点击左侧的业务办理登录进去(新客户则需先注册,电话告知我所并通过后才能填写申请表),选择相应的业务办理类型,按要求将信息录入申请表(详情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填写模板)(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打印一式两份;
②申请表相关信息应与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及产品抽样单保持一致,所有信息均需填写,如无“外文名称”与涉及“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
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
(4)产品配方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一份为盖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应带有SFDA网上申报后打印的条形码;
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染发、脱毛类、除防晒类产品外含防晒成分的其他类产品应标记功效成分;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③配方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5)使用说明书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
②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每页盖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6)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药检所)一式两份(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加盖公章(骑缝章)。如同时报验两个品种以上,协议附页可不填写,另外填写化妆品协议检品信息表(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自行下载),已签定长期协议的企业,每次报验需提供长期协议复印件及化妆品协议检品信息表(以确认每次送检费用),加盖公章(骑缝章)。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国产特殊的由药监局抽样封样,进口的由我所封样)及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进口化妆品应为原装销售包装,加贴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封样样品,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但包装上上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类别、样品规格、申请企业名称、样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项”等信息送检样品标签等信息,需与检验申请表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四、检验项目、周期、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收费
详细可参见附表,进口化妆品需增加一份送审样品以供封样,部分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需额外提供人体试验的样品以供封样。
采用协议收费方式,申请人持签订的协议书到我所财务科缴款(或按照协议书内容转账汇款等方式缴款)。现场缴款的当场取回发票和缴款凭证;转账汇款等方式缴款的在缴款后需完整填写《化妆品付款信息表》(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付款信息表与转账汇款凭证一并发到我所业务受理邮箱gdidc_hzp@163.com,经我所核实并确认已经缴款的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检验。
附表1《进口普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参照表》
附表2《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参照表》
附表3《人体试验检验项目、检验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由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供)(上述附表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
五、检验报告修改程序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化妆品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请到首页 > 下载专区 > 化妆品http://www.gdidc.org.cn/xzzq/hzp5/ 自行下载)。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重新出具检验报告。
六、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复验的客户应在请于我所登记发放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复验权利,只受理原检验机构为我所的复验申请。具体复验流程详细另见复验须知。(http://www.gdidc.org.cn/scene/179/198/#currState=17)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验申请不予受理:①微生物指标超标的;②留样在正常存储过程中感观性状发生改变的或者不够检验需用量的;③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④不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的。
受理部门: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业务受理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电 话:020-81092740,020-81887683
传 真:020-81885501
地 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 编:510180
联系邮箱:gdidc_hzp@163.com
投诉电话:020-81865300(质量管理科)
020-81853847(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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